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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大变化!六部门联合发声,单次收租金不得超3个月
来源:迈点网 · Yuki   日期:2021-05-04   浏览次数:

  近年来,以蛋壳公寓为代表的长租公寓因资金断裂等原因频频爆雷,让房东和租户双双蒙受巨大的损失。针对长租公寓的高风险状况,政策层面的监管也在不断加强。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声,为长租公寓“再划红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通知涉及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等方面。

  《意见》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1、单次收租金不得超3个月

  《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如果单次收取的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超过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押金,这部分超额收取的租金及押金要存入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由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并向社会公示。各地住建部门也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蔡真表示:这也是防止期限错配形成资金池,相信这些措施在未来对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2、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针对租金贷业务,《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在发放贷款时必须明确告知借款人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违约责任,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的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贷款发放频率与租客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只能划入租客个人账户,以避免被长租公寓挪用。长租公寓不得把租金贷相关的内容嵌入租房合同,也不得利用租客的信用违规套取租金贷。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蔡真表示:最初租金贷给到长租公寓,长租公寓按道理是要把这个钱给到原房东手上,但实际上长租公寓用来去扩张,原房东没有收到租金,租客也没有租到房子,但是租客同时要背负租金贷还债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不对等的。租金贷发放给租客个人,实际上金融的权利跟义务就对等了。

  此外,《意见》还指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落实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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